菌落报告规则
异常情况菌数报告
(1)如各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均在 300以上,则按最高级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;如各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均在30以下,则按最低级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。
(2)如各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均不在 30~300之间,则以最接近30或300的稀释级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。
(3)如各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均无菌落生长或最低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小于1时,应报告菌数为<10 个/g或ml。
(4)如有3个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均在 30~300之间,则以后2级计算级间比值报告。
(5)当各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、高稀释级平均菌落数大于或等于低稀释级平均菌落数时,应以培养基稀释法重新测定,按测定结果报告菌数。